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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救助项目

作者: 时间:2018-04-18 来源 : 浏览860

政策依据:残联发【2012】241号《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①服药救助--救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登记在册的贫困精神病患者;(2)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师确诊,目前确实需要服用药物的精神病患者;(3)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同意接受救助。符合上述条件者中,持有残疾人证者优先安排。

救助原则:(1)面向贫困精神病患者;(2)在限定补贴额度内,对患者门诊服药自付部分费用给予补贴。

救助标准:每人每年500元。其中,基本检查和服用基本治疗药品的补贴450元,病人筛查、输送及下乡送药交通费、业务培训、“医疗救助卡”印制等补贴50元。

②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因贫困无法住院治疗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登记在册的精神病患者;(2)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师确诊,目前确实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3)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书面同意接受住院医疗救助。符合上述条件者中,处于关锁状态或持有残疾人证者优先安排。

救助原则:(1)提供基本的、适宜的住院医疗服务,住院费用在医保报销之后,在限定补贴额度内,为救助对象提供一次性的住院医疗救助;(2)确保住院医疗效果和质量,使受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内能显著改善,有效控制病情。

救助标准:救助标准为2000元/人/次,住院周期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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