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助学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4-26 来源 : 浏览629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残疾人文化程度和综合素质,帮助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教育,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和《中共自贡市委、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助对象
(一)残疾学生。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读于高中及以上的残疾学生(中职、中专生除外)。
(二)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本市户籍、父(母)属低保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子女大学新生。
二、 补助标准
(一)残疾学生
1.普通高中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人。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大学新生一次性补助:专科4000元/人、本科5000元/人、研究生6000元/人。
3. 取得电大、自考、成人研究生学历证书的残疾人一次性补助:大专3000元/人、本科4000元/人、研究生5000元/人。同等学历的补助只能享受一次。
(二)残疾人子女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新生一次性补助标准:专科2000元/年、本科3000元/年。
三、资金安排和发放
按照属地原则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承担。市级资助的助学资金在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各区县资助的助学资金由各区县负责安排资助。受助对象不能重复享受市、区县残联助学资助。
四、申请资料
(一)残疾学生
1. 普通高中残疾学生:本人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在校学习证明。(见附件一)
2.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大学新生:
本人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入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见附件二)
3.取得电大、自考、成人研究生学历证书的残疾人:
本人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学历证书复印件。(见附件二)
(二)残疾人子女大学生:父(母)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纳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对象身份证明复印件,子女入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三)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 受助对象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于每年9月10日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残联申请。视情况选择填写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高中残疾学生需学校审核盖章。当年未申请的,不予补发。
(二)审核 区县残联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区县残联签字盖章的《自贡市残疾人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助学补助申请汇总表》报市残联备案。
(三)核发 市级助学资金由市残联负责发放;区县助学资助由区县残联负责发放。
(四)存档 市残联和各区县残联负责受助对象所有材料归档备查。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残联应加强对扶残助学资金的管理和监控,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查实发生徇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全部资金外,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助学款通过银行上卡发放。
(三)第一年助学补助工作以2016年9月的新学年为起始。
七、此项补助办法暂定三年,并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